《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1.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来源: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2015〕230号)第五十五条) 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婚姻登记分中心: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早上8:30-9:00,中午12:00-13:30,下午17:00-17:30};周六提供预约服务;国务院、市人民政府规定放假调休的日期按照规定执行
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婚姻登记分中心:北京市海淀区科学院南路31号婚姻登记窗口
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婚姻登记分中心:北京市海淀区科学院南路31号婚姻登记窗口【展开】
提示:通过情形选择可引导出您办理该事项所需的材料,若要查看全部材料,请点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