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者采访证件的等以新闻采访为名开展各类活动或者谋取利益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文广新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78项,项目名称为“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者采访证件的等以新闻采访为名开展各类活动或者谋取利益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1、《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共同查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者擅自制作、发放、销售采访证件的;(二)假借新闻机构、假冒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三)以新闻采访为名开展各类活动或者谋取利益的。”
据上述规定,结合《安徽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涉及新闻报刊的违法行为中第52项、第53项、第54项。
(1)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者采访证件的等以新闻采访为名开展各类活动或者谋取利益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1、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警告,并处不满1源自文库元的罚款;